《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来源:欧宝体育直播在线 发布时间:2026-01-09 23:50:56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犯、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很严重后果发生的,能减轻处罚。
被告人韩某,捕前住任丘市。2018年5月1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任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以任检刑诉[2018]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冬梅、孙伯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以借车为名在车主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酷路泽汽车抵押给他人,并获取抵押款117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394189元。
针对以上指控内容,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韩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份,被告人韩某以借车使用为名在车主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酷路泽汽车抵押给刘某、张某,并获取抵押款117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394189元。
另查明,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韩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韩某家属已经赔偿刘某、张某抵押贷款人民币130000元,涉案车辆已由公安机关返还给被害人王某。
(1)被告人韩某2018年5月16日供述:两年前,他在他们村李某那贷款15万元,在油建那边的一个公司贷款15万元,后来他还了10万,还剩5万,到了2018年1月份左右,他当时还不上这些贷款,他就想把王某的车抵押了,用来还贷款。2018年1月25日,他借了王某的这辆酷路泽汽车说去山西,王某就借他开了,他当天就开车去了山西。2018年1月26日,他从山西回任丘,在路上的时候,他就联系刘某,说有一辆酷路泽汽车想抵押6万元,刘某问了一下车的情况,他说车是他小姨子王某的,他这有王某的身份证、行车证、绿本、购车发票、保险单等手续,刘某问他用几天,他说三天,刘某说利息3000元,他们双方就同意了。下午4点多,他就到了陈场村去找刘某,刘某说还有一个伙计何某出门了,得等何某回来才能拿钱,他俩就先写抵押手续,写了一份车辆买卖协议书,一份借款协议书,两份协议书上的字都是他写的,手印也是他按的。过了一个多小时,何某来了,他们倒了一下钱,然后给了他1万元现金,给他转账5万元,转到他女朋友妈妈司某的一张建行卡上了,一共给了他6万元,他把他和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车和所有手续都给刘某了。王某让他去银行办贷款,所以这么多东西一直就在车上放着了,应该是王某以前就放在车上的。过了三四天,李某又催钱,他就又联系刘某说再借6万,刘某说没钱了,他让刘某帮他想想办法。第二天刘某说联系了一个人,叫他去西城浴都那见面,下午他就去了,在那见了刘某和刘某联系的那个人,他说借6万,刘某说有5000元利息,他说那借65000元,刘某说再让他写两份借款的协议,车和其他的手续不用他管,到时候把钱还给刘某,刘某帮他转还,他就写了两份借款的协议,和之前跟刘某写的那个差不多,他写好了协议,对方给他微信转账一万多,其余的转账了,转到他一张建行卡上了,当时直接扣了这次5000元利息和上次那3000元利息,一共给了他57000元。两次抵押的钱都用来还之前到期的贷款了,两次抵押这辆车王某都不知道,他抵押之后过了十来天,王某从朋友那得知这辆车被抵押了,问他怎么回事,他当时没有说实话,他说欠别人钱,车被人扣了,他想把钱还上后把车赎回来给王某就行了,所以没告诉王某实际情况。
(1)被害人王某2018年2月6日陈述:她有一辆粉色丰田酷路泽FJ,车牌照:冀J×××××,2018年1月25日左右,那天上午韩某说借她的车出门,她就让韩某开了,今天下午4点左右,她的一个朋友告诉她有人拿她的这辆车作抵押了,然后她就给她姐打电话问了一下情况,她姐给韩某打电话问了问,然后告诉她说韩某欠别人钱,车被别人扣了,今天开不回来。她就给韩某打电线万元钱,欠了两年了,三天前车在西城浴都那被别人扣了。她又跟韩某要了扣车的人的电话,她给扣车的人打电话说:“我是冀J×××××的车主,你该不会是扣我车了”,扣车的人说没有,她说:“那我的车呢”,扣车的人说:“在这呢”,她说:“给个解决办法吧”,扣车的人说:“我往任丘走,咱们见个面吧”,然后扣车的人就挂电话了,后来她再给扣车的人打电话,扣车的人就一直说忙,没空见面。她就打电线日陈述:她查了一下她和韩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确认韩某是在2018年1月26日把她的车借走的。2018年1月26日那天,她在家睡觉,韩某来家找到她说想用下车出门,她当时也没多想就说让用,当时她的车钥匙就在她家进门的鞋柜上放着呢,韩某和她说过用车后就自己在鞋柜上拿的车钥匙然后下楼把她的车开走了。
(3)被害人王某2018年2月27日陈述:她车的品牌是德宝酷路泽FJ,白色,牌照号码是:冀J×××××,大约9成新,自动档,无天窗,非营运,排量4.0,行驶里程大约一万公里。这车有轻微磕碰,变速箱维修过。
3、证人董某2018年2月8日证言:2017年5月份左右,韩某找他想办贷款,他给韩忠凯问了问“积木时代”、“达飞”等贷款公司,都没联系成。到了2017年10月份,韩某找他借钱,他借给韩某六千元,11月份左右,韩某又找他借钱,借一万还是八千他记不清了,他说没有,他问了问他的一个朋友王某,王某说不借给,他就跟韩某说,他没钱,他问了问朋友也不借给。韩某说再想想办法,他就又联系何某,何某借给了韩某2万元,不过第二天就还上了。2017年12月份左右,韩某又问他保单能不能贷款,韩某爸爸有一份平安公司的保单,想办贷款,他问了问沧州光大银行,说可以,他就给韩某联系在沧州光大银行办了一份6万元的贷款,其他的就没有了。大约2年前,韩某没有通过他向别人办过15万元的贷款。
4、证人何某2018年2月8日证言:董某找他借给过他人钱,借钱的叫什么凯。2017年10月份左右,清晨给他打电话问押车可以借钱吗,他说可以。第二天,清晨就带着这个叫凯的在陈场村找他来了,开来了一辆吉利博越汽车,这个叫凯的说押这辆车,从他这拿2万元钱,用两天,他看了一下行车证,车主是王某,叫凯的说王某是其小姨子,并且拿来了王某的身份证和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当时韩某把车和两个身份证原件押给他,他给了韩某2万元钱,过了三四天,韩某还了他21000元钱。2018年1月20多号,清晨在微信上跟他说那个叫凯的想再用6万元钱,押一辆丰田酷路泽,他问能给多少利息,清晨让他说,他说也不知道要多少,清晨就没回话。第二天,刘某给他打电话,说那个叫凯的找了刘某了,用6万元钱,押那辆丰田车,问他有多少钱,他说有4万多,刘某说有一万多,能凑上6万元,刘某问他何时能拿钱,他说在沧州呢,得回去刷信用卡才能套现出钱来。当天下午6点左右,他到陈场村和亚运,还有那个叫凯的见的面,他从信用卡里刷出了4万多,亚运给了那个叫凯的一万多,有现金也有转的账,签了一份卖车协议,协议现在他家里,内容大致是那个叫凯的自愿将这辆丰田车以6万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其他的就是车的基础信息。因为这个叫凯的说这辆车是其出钱买的,仅仅是上的王某的户名,而且带去了自己和王某的身份证原件,车的所有手续,再有就是用钱的时间短,他们就觉得说的是真的,也不会有什么事,他们就让韩某押了。借钱之后过了三四天,亚运给他打电线万元钱,他说没钱了,不行就找别人押吧。后来亚运在微信群里联系了别人,可以再拿6万元钱,亚运就和他、还有那个叫凯的商量,人家拿6万元钱,得要车或手续,他说车不能给对方,可以给对方手续,亚运和那个叫凯的也同意了,然后亚运就约了凯和那边出钱的人在西城浴都见面,那天下午他和亚运带着丰田车的手续和两个身份证原件去西城浴都,等到下午6、7点钟,那个叫凯的没去,出钱的人也没来,他就走了。第二天,亚运跟他说那边给了凯6万元,他们把车的手续和身份证给对方了。车现在放在他们村刘军华的玻璃钢器材厂里。
(1)证人刘某2018年2月8日证言:2017年11月份左右,具体时间他记不清了,韩某抵押给他一辆吉利汽车,他借给韩某2万元钱,这个事是通过董某介绍的,他和董某不熟,何某和董某比较熟,董某找的何某借的他们的钱。当时过了几天韩某就把钱还上了。2018年1月26日,韩某给他打电线万元钱,他问了一下车的情况,韩某说是一辆丰田酷路泽,车是自己买的,登记的小姨子王某的名,他问韩某有车主的身份证、行车证、绿本等手续吗,韩某说都有,他说行,他让韩某下午到陈场找他拿钱,然后他就把事情告诉何某了,他说他这钱不够,只有一万多,何某说能凑上四万多,何某说去沧州了,得等何某回来。到了下午4点多,他去陈场那了,韩某早就在那等他了,韩某开去了一辆粉色的丰田酷路泽,带着韩某和王某的身份证原件,行车证、绿本、购车发票、保险单,他说这是真的吗,韩某说都是真的,这辆车就是韩某的,韩某说着急用钱,让他把钱转到韩某媳妇的农行卡里,他就用手机银行给韩某媳妇的账号转过去了19000元,他记不清给没给韩某现金了,剩下的得等何某回来再给韩某,到了晚上6点左右,何某来了,何某用POS机在信用卡里刷出来了大约4万元到了他的农行卡上,他又用手机银行给韩某把剩下的钱转过去了,一共凑了6万元,这回韩某给他的账户他记得是一个工商银行的,账户名是谁他忘了。韩某给他们签了一份车辆买卖协议书和一份借款协议书,把车和所有手续都给他们了。过了几天他跟韩某要钱,韩某说再用10万元钱,他说没有了,韩某让他想想法,他通过微信群联系了一个人,他忘记叫什么了,有这个人的手机号码在他手机上,这个人可以拿点钱,他就约韩某和这个人在西城浴都门口见了面,当时韩某和那个人商量的,韩某借这个人65000元钱,他们把车的手续给了对方,韩某和那个人之间又签的借款协议,车没给韩某和那个人,一直是他们放着了。签订的协议是一份借款协议书,一份车辆买卖协议书,一张韩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协议书上王某的名字都是韩某签的,手印也都是韩某按的。现在车开公安局来了。
(2)证人刘某2018年2月14日证言:他联系上了他押手续的人了,叫张某,现在车的手续在韩某家人手里了,前两天韩某的家人给他打电话,说还他钱让他把车跟手续给韩某家人,他就从张某手里把车的手续要回了给了韩某的家人了,韩某借了他十二万五千元,还了他十三万元。
(1)证人张某2018年2月14日证言:2017年11月份左右,刘某通过微信群联系他,说想在他这借六万五千元钱,用一辆丰田酷路泽作抵押,车没给他只把绿本和行车证给了他,还有一张王某的身份证,刘某把手续押在他这,他给了刘某六万五千元。行车证和绿本都不是本人的,他们在任丘市西城浴都见得面,刘某给他的绿本和行车证,然后银行卡给刘某转了六万五千元。现在他把车的手续给了刘某,刘某说让他把手续给刘某,钱刘某跟对方要,刘某说到时候还钱的时候多给他个钱,具体给多少没说。押手续的时候王某没去,只有刘某和那个叫什么凯的去了。
(2)证人张某2018年7月24日证言:韩某向他抵押一辆酷路泽汽车,借了65000元,当时他给了韩某57000元,因为之前韩某向亚运借了60000元,韩某和亚运说好的利息是3000元,这次韩某说借60000元,他们说好5000元的利息,韩某就改成了借他65000元,当时他给韩某钱的时候,一次性扣掉了8000元利息,所以给了韩某57000元,后来他把那3000的利息给了亚运。有押车协议,借条,当时协议和借条上写的金额是两次借款一共125000元,之前韩某和刘某那些借条和协议就无效了。借条和协议在韩某家属找他们调解时给了韩某的家属。
7、证人杨某2018年7月20日证言:他是韩某的姑父,2018年2月10日,他们大家凑了13万元,把韩某的借款还钱了,在五洲宾馆还的钱,把钱交给刘某了,刘某给他们打了一个13万元的收条,没有调解协议。
8、任丘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一组证实交易地点。
9、车辆买卖协议书,借款协议书,机动车质押合同书、借条、车主委托书、违约借款合同协议、二手车买卖合同证实抵押车辆情况。
10、任丘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车辆价值394189元。
11、收条证实韩某偿还刘某抵押贷款13万元。发还清单证实涉案车辆已由公安机关返还给被害人王某。
12、任丘市公安局侵财案件侦查一队出具的2018年5月16日到案经过及电线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借车使用的事实,隐瞒抵押变现的真相,骗取他人车辆,涉案价值39418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不当,予以变更。被告人韩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涉案车辆已返还被害人王某,被告人韩某家属已经赔偿抵押款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罚金已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